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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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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审批
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及全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办理程序:
申请人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项目报商务部备案后,向申请人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部根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情况向其发放《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
办理时间: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收费方式: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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