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非紧急不许占用应急车带 |
|
|
| |
自2007年2月20日至今,雨雾天一直困扰着高速公路通行,给人们的正常出行带来诸多不便。而时下正值春节、元宵节结束,客流返潮之际,高速公路又迎来了其运输高峰期,因此,对急于返回的车辆,雨雾天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又是目前重要的课题。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带的现象比较普遍,所造成的危害也非常大,却较少为外界所知。
应急车带就是“生命通道”
什么是应急停车带?“应急停车带”的道路到底有什么用?是否可以认为就是一条车道,驾车可以通行?是否在驾驶中发生了紧急情况,都可以在“应急停车带”停车?记者日前采访了省高速交警支队。
所谓“应急停车带”,顾名思义是为应急而备用的。在京珠、连霍等高速公路都设置有应急停车带,就是为了保证高速路交通畅通,减少事故车、故障车的干扰而设计的。下列三种情形属于紧急情况,允许机动车在“应急停车带”停车。1.发生交通事故后,按规定允许自行处理的。2.行驶中发生故障的。3.交警示意机动车立即停车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其他一般情况,就不允许在“应急停车带”停车。当然,极特殊情况仍然例外,如驾驶员突发紧急病症等。另外,还有三点需要提醒驾驶员注意:第一,发生事故或故障的车辆,在驶入“应急停车带”后要按规定在车的后方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示宽灯和尾灯。第二,事故处理完毕或故障排除后,在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行车道上车辆行驶。第三,“应急停车带”是供紧急停车之用的,不能用来通行。凡在“应急停车带”上行驶的车辆,都属违章行为。
违法占用应急车带危害多
2007年2月26日凌晨,浓雾弥漫,连霍高速洛阳至开封段全线封闭,由于头一天滞留在服务区的车辆较多,为了确保向开封方向的车辆安全驶离高速公路,高速交警柳林大队的民警在连霍高速574公里南半幅进行分流,9时05分,一辆陕西牌照的大货车突然坏在郑州东站的下道口,造成了下道口的车辆不能顺利地下道,如果长时间堵塞,车辆越聚越多,连环追尾的危险性越大,民警徐玉成、王筝立即通知清障车前往施救。然而,在郑州服务区停放的清障车却迟迟不能到达,原来在距离下道口3公里的地方,应急车带早已被一些车辆占用,清障车根本无法到达。紧急时刻,大队赶快启用备用清障车,把该故障车拖下高速公路。当然,这只是恶劣天气条件下出现的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情况造成交通堵塞时,车辆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带的现象也很突出,对于这些违法驾驶员来说,通过应急车带行驶,可能缩短了行车时间,殊不知因为他们的违法行为使道路更加堵塞,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更大,更重要的是应急车带的占用,使救援车辆和疏导车辆不能及时到达,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更大的损失。2003年7月的一天,京珠高速公路安新段,由于前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据报案人称有重要货物损坏,需清障车把两辆车拖开,然而,当民警赶往现场时,却发现道路已完全堵塞,救援车辆根本无法到达,经过民警们的全力疏通,清障车终于到达,然而,前车所载货物(一台精密仪器)因长时间挤压,已彻底损坏。同样的道理,如果是一个事故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耽误的就是生命啊!可见“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带”危害极大。
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带
针对上述情况,一周来,高速交警支队柳林、鹤壁大队都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鹤壁大队采取加大宣传力度以案说法的形式,教育违法驾驶员在交通堵塞时遵章行驶;柳林大队则是在交通违法处理室举办交通违法培训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带的所违反的法律法规及处理办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项第2种行为规定紧急占用应急车带罚款200元记6分。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47条也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必须停车,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带停车、行车。
|
|
| |
|
| |
|
【进入汽车论坛】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