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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6月1日起施行

2008年04月23日 10:01  来源:四川在线

  从6月1日开始,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中,经营主体须对二手车车辆状况进行公示,并开具统一发票,而往日流窜于街头的“车串串”不能再以自然人身份继续从事二手车交易。昨(21)日,成都市政府日前公布《成都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人不得交易二手车
  《实施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的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商务部门负责制定二手车市场发展、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以及二手车拍卖企业、评估机构等二手车经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经营主体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才能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或提供相关有偿服务。
  《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对入场经营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者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代开发票;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须附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或相关证明,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只能对本企业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可收一定交易费
  对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划方向,《实施办法》规定,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发展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除为二手车交易活动提供固定场所和相关服务设施外,还应当规范场内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由于管理不当或者过错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收取交易服务费和物业服务费,物价部门负责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核定,负责监督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鉴定评估费。
  二手车车况需公示
  对于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遵守的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对车辆状况进行公示,如注明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交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等内容。另外,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档案,并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交易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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